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深化京港合作、运用绿色投资 政协委员为“绿色北京”支招******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刘文曦 杜燕)深化京港绿色金融合作、运用绿色投资“组合拳”、发展绿色建筑……正在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协委员们围绕大力实施绿色北京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言献策。
北京市政协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亚太区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从发挥京港优势资源,促进两地金融深度合作的角度,为建设绿色北京建言献策。他建议,首先要发挥香港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优势,为北京连通国际绿色投融资市场。香港位列全球四大国际金融中心,连通世界金融市场,汇聚世界领先的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机构和国际投资者,可以作为北京与国际接轨的绿色投融资平台。
他谈到,京港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为绿色金融国际标准的发展做出中国贡献。北京可以借助香港丰富的国际化经验,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领先的绿色金融机构和人才资源,进一步深化京港绿色金融合作。
廖宜建认为,未来,京港两地可以自愿碳减排交易为抓手,就共建国际化碳交易市场开展更多交流。通过联合成立国际化碳交易市场研究小组,邀请两地政府、智库、交易所、金融机构等定期沟通,尝试制定京港共建国际化碳交易市场方案,助力“绿色北京”战略,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政协委员们围绕大力实施绿色北京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言献策。 杜燕 摄来自教育界别的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从绿色投资和环境保护税收的角度建言绿色发展。李旭红建议,应该用好绿色投资的“组合拳”。通过商业金融、专项财政资金、地方专项债以及政策性金融等多元化的投资工具组合助力生态恢复、保护自然资源、发展绿色产能并打造人与自然融合的便民设施,提高绿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形成国内外高端人才聚集及北京民众青睐的绿色宜居国际大都市。同时,可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解决基本性环境保护问题,并使环境保护税与资源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收政策建立协同效应的基础上,着重利用现有的税制促进碳减排,构建绿色友好环境。
李旭红举例称,在企业所得税中,可加大对企业减碳技术投入的税前扣除优惠力度。同时,通过适度的地方财政补贴以及加大地方税的调节,以促进减少碳排放及增强绿色消费行为,关注碳税的发展动态,并构建“绿色低碳”的地方税收体系,助力北京实现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自无党派人士界别的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经理李持缨从绿色建筑的角度建言。李持缨表示,北京保障房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将推动装配式实施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努力向首都民众提供节能、绿色、低碳、宜居的高品质保障性住房。
李持缨指出,目前装配式建筑在实施效果方面主要有两项成果。一是装配式建筑节能降耗和减少用工效果明显;二是提高建造效率、提高房屋质量。未来,应坚持顶层设计,推动工业化建造理念认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装配式建筑落地实施;推广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体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