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技术更有温度
截至2021年6月,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总市值达18.8万亿元,较2020年底增长3.9%。一年多来,我国网信企业在弘扬主流价值、共享信息资源、引领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推动技术创新、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不断拓展人类的认知边界,有效助力经济社会高效发展。发展并不代表无序扩张,技术迭代也不是野马脱缰。新时代下,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尤为重要。”新浪微博首席执行官王高飞说。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晖介绍,云账户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坚持科技向善,实现了“秒批办照”“秒级到账”“无工不保”。
腾讯集团副总裁陈勇认为,责任的升级推动着腾讯对社会责任理解的进化。腾讯正在“科技向善”的牵引下,探索以“三个统一”来推动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企业发展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向上升级与向下扎根的统一,立足当下和着眼未来的统一。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在主论坛上,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宣兴章宣介了《中国网信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报告(2021)》。网信企业代表宣读了《中国网信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倡议书》。
爱奇艺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龚宇认为,企业的发展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要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他表示,近期文娱领域乱象频出,对网络文明空间造成了一定冲击,为此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则为文娱行业扫除积弊和网信企业的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京东现有近20万一线小哥,大多来自农村地区,京东全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并提供学习成长空间。京东于去年启动乡村振兴‘奔富计划’,计划用三年时间带动乡村万亿产值增长。”京东集团副总裁曾晨说。
将安全理念融入网络
当前,数字化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网络安全是数字化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
奇安信集团总裁吴云坤表示,网络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企业必须承担起保卫国家网络安全的责任,发展自己的安全能力来支撑和支持国家安全能力建设。
“企业发展受益于社会,企业也必须积极回报社会,发展和责任不是对立的两面,而是相互缠绕形成的企业‘DNA’,一家企业只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吴云坤说。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段平霞也认为,企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基础,要善用自身优势,在最能发挥价值的地方作出贡献。
她还提到,做好人才培养,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最佳路径;坚定网络安全为人民,是网络安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永恒灯塔。(记者 黎梦竹 李政葳)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